航科院认证资格和认证状态控制程序
2022-06-06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简称航科院)为明确认证资格的授予、保持、暂停、恢复、撤销、撤消及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流程,特制订本程序。

一、航科院做出批准或不批准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撤销认证的决定的前提条件

1.航科院评价审查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2.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航科院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3.对于所有一般不符合,航科院审查和接受了客户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二、初次认证、再认证、保持认证的批准

1. 评价审查结论的综合评定

    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根据批准的评价审查方案确认:所有的评价审查活动都已经按照方案和技术规范性要求得到了有效实施,保留了认证管理体系文件所有要求的工作文件和实施记录,所有的工作文件和实施记录都是完整有效的,所有的任务分配和工作分工都是恰当事宜的,所有评价审查过程的问题和争议都得到了解决或客观记录。

    航科院认证决定(复核)人员按照航科院质量管理手册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性要求组织认证决定的评定工作。认证评定参与人员不得对自己参与评价审查的认证申请进行评定或复核。认证案卷的评定(含复核、技术评定)至少由1人完成,根据认证申请的实际情况可由多名认证决定人员评定。认证评定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得到充分解决以及安排必要的纠正和整改,需要时认证决定人员参与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的验证确认。

2.认证决定

    认证决定人员根据综合评定情况,在与评价审查组、申请评审人员、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充分沟通,并确认对各项认证要求进行了有效的审查与确认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准确做出认证决定。

    根据做出的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履行认证决定文件审批程序,办理认证决定文件用印和发放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三、 认证业务的扩大、缩小、变更认证范围程序

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缩小,一般包括关键接触过程、产品或服务特性的扩大/缩小,产品或服务场所的扩大/缩小。变更是指认证证书正本、附件覆盖相关内容的变化,如获证组织更名、地址搬迁、认证标准变更、认证流程或技术重大变化、产品或服务场所增加等。

1. 扩大(缩小)和变更的受理和评审

1)获证组织按扩大(缩小)和变更的申请受理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航科院认证申请评审人员依据相应认证技术规范性要求组织申请评审并建档,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申请评审情况及时告知获证组织。

    2)航科院评价审查组接到审查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告知获证组织并按要求实施审查,需要时给予相关解释,并将现场评价审查变更的确认结果在审查报告中给予阐述。

3)对获证组织扩大(缩小)/变更认证范围申请的评价审查完成后,确认相关费用向获证组织发出受理通知单和收费通知。

2.评价审查实施

获证组织扩大认证范围的评价审查,一般可与监督审查一起实施。如果获证组织有要求也可单独指派评价审查组对扩大认证范围实施现场评价审查活动。

经申请评审确认的现场变更,应立即研判审查组的专业能力、人员构成的适应性,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必要时增派专业人员或增加审查人员,确保现场评价审查满足规定要求。

获证组织扩大认证范围评价审查方案还应关注下列内容:

a)应关注扩大部分所涉及到的质量保证能力,至少包含核查其人员能力、资源保障等。

b)扩大生产场所的核查内容视同初审。

c)属于场所搬迁的,原则按初次评价审查方案实施;若人员、认证项目管理等因素均无变化时,重点关注搬迁后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能力等内容核查。

d)扩大的认证业务领域的评价审查,按初次评价审查方案组织实施。

3.认证决定

认证决定(复核)人员依据批准的认证技术规范性要求,对认证范围扩大、缩小和认证业务变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认证决定。

4.批准和证书发放

   航科院认证实施部门负责更改认证资格台帐及数据库中的资格状态,发放认证决定文件、与获证组织重新签署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认可标识的协议。对批准缩小认证业务范围的,回收、登记、销毁原认证决定文件,发放新的认证决定文件。

5扩大(缩小)、变更的时限要求

确认受理的获证组织提出的扩大(缩小)、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评审。

不需组织评价审查的变更和业务范围缩小申请,应在确认并做出认证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证书制作/发放、资料扫描、汇总整理等工作,同时将新证书复印件及汇总扫描后的交部门文件管理员存档。

需要实施现场评价审查的扩大申请,从受理开始,现场评价审查、不符合整改/关闭验证、认证决定和证书制作发放等活动应在2个月内完成。

四、 暂停、撤销、撤消或缩小认证范围的批准

1.暂停认证条件

a)获证组织的获证项目质量保证能力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保证能力有效性的要求;

b)获证组织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查;

c)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2.撤销的条件

a)暂停到期未如期恢复;

b)获证组织的获证项目质量保证能力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导致认证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c)各种原因导致对航科院公正性、信誉产生重大影响的。

3.暂停期限

通常情况下,认证暂停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暂停、撤销或缩小的批准

当发现符合暂定、撤销条件时,航科院认证实施部门应依据认证要求和技术规范性要求组织实施评价审查活动,审查包括所涉及到的认证范围、认证资格和认证状态。并将暂停、撤销导致的后果与获证组织沟通与告知,以避免争议和投诉。

    认证决定(复核)人员根据认证评价审查情况,独立客观准确做出是否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根据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编制认证决定文件审批用印后并正式交付获证组织。

    如果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评价审查组可直接建议获证组织提出缩小其认证范围的申请,经认证决定人员确认后批准,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规则或细则)的要求一致。

    获证组织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或缩小认证范围后,认证实施部门应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原授权进行适当调整并监督落实情况。

5.恢复认证资格的批准

造成获证组织认证资格暂停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被暂停资格的组织应正式提出恢复其认证资格的申请。恢复认证资格一般应实施评价审查活动,确认是否满足认证要求并保留相关证据和审查记录 。

航科院认证实施部门应对恢复认证资格申请及暂停原因进行评审识别,制定并实施恢复认证资格的评价审查活动。参与恢复认证资格审查的人员应适当考虑与该项目的熟悉程度,以保证评价审查活动适宜性和有效性。

    根据对恢复认证资格评价审查活动的实际情况,认证决定(复核)人员独立客观准确做出是否恢复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需要时认证决定人员参与造成获证组织认证资格暂停问题的关闭验证确认活动。

根据恢复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编制的认证决定文件审批用印后并正式交付获证组织。

6注销认证资格的批准

获证组织以书面形式申请终止认证资格,经航科院批准可以注销认证资格。

可接受认证资格注销的条件:

    a)由于认证用标准或其补充的技术条件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认证证书持有者认为达不到变化后的要求,不再保持认证资格;

    b)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者没有重新提出再认证的申请;

    c)获证组织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或服务不再运营,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资格;

认证资格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的认证决定文件批准当日,认证实施部门以适当方式通知认证资格持有人,并在认证决定文件批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认证资格持有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