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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中的责任制度及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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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运输中的责任制度及赔偿问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基础上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从国际范围内的民用航空赔偿责任制度和国内其他高度危险行业的赔偿责任制度两个角度进行纵横比较,从中得出国内航空运输中常见的旅客伤亡责任、行李货物的损害责任、航班延误责任、航班超售责任以及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责任等五种责任形式的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
  本项目的独创性在于同时运用侵权和违约两种机制研究同一问题,在责任竞合中探寻解决问题的思路。该成果在实践中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首先,航空公司可以运用本成果的缔约过失责任来解释个别旅客购买机票后却被拒绝登机的问题,从而从法理上免除了航空公司不应承担的额外责任。
  其次,航空公司可以运用本成果关于航空运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理论解释运输双方在不同时间段的责任义务,从而大大降低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第三,通过对国外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与赔偿办法的比较研究使我们在未来制定国内赔偿办法时适当考虑国外经常采用的“余生收入法”的计算方法,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旅客人身生命财产的价值。
  第四,通过研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决了长期困扰实践的“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
  最后,通过对罗马公约的现代化研究使得“补充赔偿机制”(SCM)研究获得突破性进展。从而解决了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等非法干扰行为之后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无力赔偿情况下的旅客生命财产的补偿赔偿问题。
  综上所述,该成果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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