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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航空货运安全体系亟需完善之处
董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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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快速发展,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日益重视,以及大量的相关工作,我国的货物航空运输安全体系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作为行业法规。但是法规只是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全部。由于我国航空运输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预计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如此。货物航空运输安全体系应不断完善和更新才能适应此种形式。
目前我国危险品运输相关法规不可谓不完善,但仅有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在执行法规的时候更多的是涉及技术层面,也就是说我们在处理某个具体问题时,必须得从技术层面入手。目前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还停留在法规阶段,还没有到技术层面。目前各类培训也都是停留在法规层面,包括IATA的《危险物品规则》其实本质上也属于法规层面。所谓技术层面:举个例子说:两种物质一种属于危险物品,另一种属于普通货物。那么如何防止把危险物品谎报为普通货物,就得有化学、化工、运输等方面的知识及经验,更重要的是要有丰富的危险品识别及运输经验,化学品有几千万种之多,法规不可能告诉你对于某个具体物质如何判断,只能根据执行者的知识及经验判断,这就是技术层面。
所以,建立法规后,还应建立、完善相应的实施机构,否则涉及到如何在具体工作中监督、检查、判断具体问题,大家都会感到无从入手,因为这里涉及很多技术问题,仅仅熟知法规是远不够的。如果我们要从根本上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从技术层面解决问题,应建立相应的专业机构。否则,以现有的运输安全体系很难从本质上保证货物航空运输安全。
现有的航空运输安全体系中,以危险品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判断货物的运输条件,但危险品鉴定机构的结论多数情况下是以样品为依据的,不能保证实际运输货物是否与样品一致。也就是说不能根本上解决对航空运输安全威胁最大的误报、瞒报、谎报等问题。实际运输货物与所持鉴定报告不符的情况是有先例的,如“马航事件”,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的航空运输体系缺乏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亟需完善。
从长远来看,民航系统应选拔具备复合背景的专业人员建立自己的防止瞒报、谎报专业体系,以求从根本上消除此类不安全隐患。这样做不但可以培养专业人才,积累经验,并且为相关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提供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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