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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顺副局长在 CCAR-129 部宣贯会上的讲话
(2004年12月8日) |
同志们: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部)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这一天起,新开航中国的外国航空公司必须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运行合格审定才能飞入我国,所有已经飞入中国的外国航空公司需要在2
内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审定,同时,我们还将按照规章的要求加强对外国航空公司的监督检查。这是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一项新的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民用航空市场的对外开放,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外国航空公司逐渐增多。根据总局国际司的统计,截止目前,已有74家飞正班的外国航空公司进入我国,以12月1日这一天为例,外航飞机在中国境内降落的就有487班。这一数字还在以较快的速度增加。
对于外国航空公司的监管,总局党委一直十分重视。去年7月11日,杨元元局长签发了《关于管理局安监办航空安全运行处内增设对外国航空公司审定监察小组的通知》,提出要在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配备对外航进行监管的专职人员。今年5月18日,阿塞拜疆货运航空公司的一架IL76飞机在乌鲁木齐失事,总局于5月29日零时暂停了对独联体国家航空公司普通货物加班包机的批准,于6月18日下发了《关于对独联体货包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的若干问题通知》,要求独联体航空公司必须通过华北管理局的运行审定,方可恢复货包机的运行。
6月30日,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国航空公司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华北、华东和中南三个管理局设立外航监管处,每个监管处配备至少6名专业人员,并且明确了各管理局在外航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8月23日,总局飞标司历时1年起草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在总局局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一《规则》的颁布实施,应当说是总局一个非常及时的管理举措,不但填补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在对外国航空公司进行安全监管方面的空白,而且对保证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运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搞好129部的宣贯工作,我谈三点意见:
一、 按照新规章的要求,转变对外国航空公司的行政许可方法
规章颁布后,我们在外国航空公司的准入过程中增加了运行合格审定的环节。以前,我们批准一个外国航空公司飞入,首先要有我国与对方政府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然后由总局国际司按照协定规定的经营条件为该公司批准航线、机型、班次和班期时间,再由空管局审批具体的航路和起降时刻,由规划发展财务司审批运价。增加运行合格审定之后,对于按照129部需要颁发运行规范的外国航空公司,运行规范应当在总局国际司的经营审批之后颁发,也就是运行合格审定中运行规范的颁发应当以经营批准为前提条件,外国航空公司必须通过运行合格审定才能开始实际运行;对于按照129部要求由总局特别批准、不需要颁发运行规范的外国航空公司,由总局国际司在经营批准时会签飞标司,在国际司的批准中同时包含运行批准。
由于对外航的审批涉及总局多个部门,涉及总局和管理局两级政府,总局各司局之间,各司局和管理局之间要加强沟通,建立稳定可靠的信息流转渠道,保证外航审批中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二、 以高度的责任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对待外航监管工作
对外国航空公司的监管与对国内航空公司的监管有很大的差异。首先,对外国航空公司的监管责任主要由外航所在国的政府担负,按照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的要求,我们对外航在我国境内的运行实施监管,保证其在我国境内的安全。其次,对外国航空公司的准入,既涉及安全问题,也关系到我国与外航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所以我们对外航的监管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在开展工作时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总局在制定规章和手册时,已经在可能的范围内充分考虑了对外航监管的特殊性,比如在其中规定,对外航的监察以停机坪监察和对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的监察为主,原则上不到外航所在国进行基地监察和航路监察;对外航提出技术上的改正要求必须在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对于这些规章和手册中的要求,各管理局在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对于外航的监管,一定要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一定要坚决杜绝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是要加强沟通联络,加强请示汇报。手册中要求,管理局外航监管处在将运行规范颁发给外国航空公司之前,应当报经管理局领导批准,遇到相关问题,必要时要与总局飞标司协商解决;监察员在监察中要作出扣留航空器的决定之前,应当与管理局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协商。这些要求体现了总局对外航监管所持的认真、严谨的态度。大家在监管过程中要多沟通、多汇报,慎重对待每一次监察的实施和每一项措施的出台。
三是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手册中提出了一些制定监察计划的具体要求,如要求各管理局按照总局飞标司制定的监察大纲编制年度监察计划,监察计划中应当包含总局要求的必需监察项目和管理局增加的附加监察项目,我认为这些要求提得都很好,增强了监察工作的计划性,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另外,我们在每次实施具体监察工作之前,应当提前作好具体的监察方案,如明确监察的重点,做好分工,甚至在准备向外航的机组提问题时,如何用英语表述,都应当提前作好准备。总之,我们一定要把监察工作做得更好、更细致,让外方人员心服口服。
三、 管理局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相互合作,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对外国航空公司的监管采用“集中审批,属地监督”的原则。
审定工作由华北、华东、中南三个管理局的外航监管处组织实施,日常的监督检查由七个管理局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由于外国航空公司的运行相对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为了节约行政资源,我们在华北、华东、中南三个管理局成立了外国航空公司监管处,负责对外国航空公司的运行审定、文件审批和信息沟通工作。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外国航空公司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华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监管欧洲地区、独联体国家和蒙古的航空公司;华东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监管美洲地区、韩国、日本、朝鲜的航空公司;中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监管其他地区的航空公司。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其他管理局所辖区域的机场运行时,有关管理局应当积极协助这三个管理局开展审定和审批工作,派出监察员参加审定和审批工作。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在完成审定后,应当将审定和批准的情况及时函告其他相关管理局。
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年度监督计划由各管理局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本地区的运行情况制定并实施。
“集中审批,属地监督”是我们在国内航空公司合并运行的过程中确定下来的管理方法。这一方法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和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各管理局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分工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共同提高监管水平,在国际上树立中国民航的良好形象。
同志们,今天的宣贯会是贯彻129部的一次动员会。回去之后,各管理局要按照宣贯会的精神,为明年1月1日开始的审定和监督工作做好准备。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还要召集自己负责审定的外国航空公司进行规章的宣传贯彻,同时要与外航进行充分协商,制定详细的审定计划。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理解文件的规定,有条不紊地开展外航监管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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